广州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如何报销


与260万市民切身相关、在广州医保保障水平上有划时代意义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2009年8月1日已经实施。下面小编就如何选点、看病后如何报销、能报销多少费用等群众关注的热点整理出来,希望为你的办事提供方便!
一。参保手续
参保人无需另行缴费
参保人应如何办理门诊统筹参保缴费手续呢?按政策规定,参保人无需另行办理缴费手续。社会保险系统自动为符合规定范围的人员办理登记、自动划扣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或拨转医保费。
二.广州城镇职工医保具体缴费标准和办法
广州城镇职工医保筹集基数: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 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 筹集方法:从个人医疗账户中划扣。
【特别提醒】
新社保年度注入个人医保卡的钱略有减少,这就是因为,筹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有相应调整。
例一:在职职工35岁,参保缴费基数为3000元,则个人医疗账户净注资数为:
个人医疗账户注资额-划扣普通门诊统筹费=3000×2%+3000×1%-3000×1%
=90-30
=60(元)
例二:2008社保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则2009社保年度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净注资额为:
个人医疗账户注资额-划扣普通门诊统筹费=3780×5.1%-3780×1%
=192.78-37.80
=154.98(元)
【政策详解】
参保人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时间上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同步。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在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内,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也暂时没有,需在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自付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三.医院选点
专科普通门急诊不受选点限制
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可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门诊就医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选定医院”),其中一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另一家为其他医疗机构(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俗称“一大一小”。但是,因为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口腔疾病、传染性疾病和眼科疾病等专科疾病,到指定专科医疗机构的普通门急诊,不受选点限制。
【特别提醒】
(1)选点确认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如参保人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流动,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定医院”的,参保人可以持以上变动情形的有关证明资料、医疗保险卡、带《登记卡》的病历本,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选点变更即时起生效,参保人可按规定在新选定的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2)参保人欠缴医保费期间不予办理选点手续。
(3)“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指定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及“专科门诊医院”名单可在广州医保管理网(WWW.GZYB.NET)查询。
不受选点限制的专科机构
一、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8家)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江村院区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荔湾门诊部
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
广东省第二工人医院精神病区
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
广州白云心理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惠福西门诊部广东省精神病研究所专科门诊
二、肿瘤专科医疗机构(2家)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三、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3家)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病专科门诊
四、眼科专科医疗机构(1家)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五、口腔专科医疗机构(2家)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六、皮肤专科医疗机构(2家)
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门诊部
七、骨伤科医疗机构(3家)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越秀区正骨医院
荔湾区骨伤科医院
八、儿童疾病专科医疗机构(4家)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妇婴医院
广州市儿童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儿童医院
选点时需带彩色照片
问: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有什么限制?
答:政策规定,在门诊选定医院门诊就医,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可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门诊就医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另1家为其他医疗机构(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俗称“一大一小”。但是,因为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口腔疾病、传染性疾病和眼科疾病等专科疾病,到指定专科医疗机构的普通门急诊,不受选点限制。
●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以外的门、急诊医疗待遇。
2.参保人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起止时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人员,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3.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60%、其他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0%、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3)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不得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重要提醒】
(1)参保人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时间上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同步。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在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内,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也暂时没有,需在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
(2)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3)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自负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报销范围需符合专门目录
政策规定是,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范围,要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在“广州市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目录”(简称“三个目录”)的基础上,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含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范围。具体目录可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
【特别提醒】
(1)参保人在选定医院普通门诊使用“普通门诊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门诊统筹基金可按规定给予支付;使用非“普通门诊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参保人自负。
(2)属于乙类的项目,个人仍需按规定先支付“乙类先自付费用”,再按规定比例结算。
(3)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部分,不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累计范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自付部分不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前自付累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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