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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17-03-03 08:00:02 无忧保
人民网郑州9月16日专电 本网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缴费基数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据了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执行。缴费基数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其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核定的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数额(含个人应缴部分),按月划入当地职工医保基金,并在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具体转移接续办法按照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第七条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本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的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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