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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11家定点医疗机构可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

2017-03-04 08:00:01 无忧保
2013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患有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丙肝、丁肝)的参保人员,必须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否则,相关报销待遇将受到影响。 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乌鲁木齐地区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下发了《加强慢性活动性肝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患慢性活动性肝炎参保人员用药台账,本院的用药管理办法也要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患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后,在治疗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用药治疗情况一并转入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同时,参保患者在使用干扰素前,需先进行抗病毒检查。对于相关的抗病毒治疗,《通知》进行了相应的准入标准规定。离休人员、优抚对象患者等,均按照相应的规定参照执行。 明年,乌鲁木齐将慢性活动性肝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范畴,以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目前,乌鲁木齐有11家定点医疗机构供参保患者选择。 乌鲁木齐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慢性活动性肝炎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自治区人民医院 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 自治区中医医院 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武警新疆总队医院 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人民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解放军第二十三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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