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可当场获确认 医疗费可由专项资金垫付


随着近年来党和政府不断提倡见义勇为的行为,我国包括我省在内也不断涌现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见义勇为者,但是见义勇为该如何界定?见义勇为者除受表彰外还能得到哪些奖励?因为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甚至死亡又能得到怎样的补助与待遇?《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此做出了解答。
可当场确认见义勇为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其他应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为避免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草案特别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确认决定。
见义勇为奖金免征个税
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问题上,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通报表扬”一项内容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一项荣誉称号,并对奖金额度作了相应的调整,对获得市、县(区)、自治县级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给予3000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或者先进集体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在评选省级劳动模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依法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生活困难可获每月补助
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生活等保障上,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可由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若有加害人、责任人,则由他们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受益人也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若无加害人、责任人,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则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若没有参加医保,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否则将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此外,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月给予生活补贴。无工作单位的,还将由就业管理部门介绍就业。
直系亲属将获优先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还将享有一系列的待遇和保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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