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保待遇按年龄分成四档


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昨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4月1日起,本市将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保支付政策作出适当调整,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门诊医保报销比例随年龄增长提高。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11年来,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获得了制度性保障。本次调整是为了贯彻落实本市医改方案提出的“归并人群分类,调整按照出生年月享受相应医保待遇的办法,缩小待遇差距”的要求,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归并参保人群分类,门诊医保报销比例随年龄增长逐步提高。按照原办法,本市参保人员分“老人、中人、新人”共九档,门诊医保待遇根据出生年月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医保报销比例相对“固化”。这次政策调整总的考虑是“归并人群分类”,参保人员到龄享受相应的门诊医保待遇,缩小待遇差距;按照疾病发生的一般规律确定门诊医保报销比例,退休人员优于在职职工,年龄大的人群优于年龄小的人群。
具体来说,参保人员的门诊医保待遇按照年龄不同分为“在职44岁以下”、“45岁至退休”、“退休至69岁”以及“70岁以上”四档,随着年龄的增长以及在职与退休状态的改变,门诊医保报销比例逐步提高。
此外,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此次调整拉开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最高。
其次,新政调整了个人医疗账户使用办法,减轻部分参保人员的现金负担。按照原办法,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必须用完全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包括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然后进入个人现金支付的“自负段”,再进入医保基金与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的“共付段”。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如个人医疗账户有历年结余资金的,可抵充门诊“自负段”和“共付段”中的个人自负费用,减轻了这部分参保人员的现金负担。
这次调整中,原医保待遇分档中“退休老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退休“中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等参保人员的门诊医保支付比例,维持原办法不变。
另外,“镇保”医保制度也将于4月1日起有所调整。“镇保”医保住院大病封顶线将从原来的4.67万元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从原来由个人全额负担调整为由“镇保”医保基金支付 80%。“镇保”参保人员如发生住院大病高额医疗费用,其医疗费负担将比过去明显减轻。据悉,有关部门还在抓紧制订“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方案,力争7月 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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