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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居民医保政策有所调整

2017-03-09 08:00:01 无忧保
鞍山市居民医保政策有调整 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居民医保2011年上半年新参保普通居民(不含学生、入托儿童、低保和新生儿)政策有调整,享受待遇时间调整为一个整年,即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普通居民参保工作已于6月28日结束,办理参保对象为2011年上半年新参加居民医保的普通居民(不含学生、入托儿童、低保和新生儿),当时按一个保险年度的缴费金额缴费,享受待遇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保险年度6万元。 2011年上半年新参保普通居民(不含学生、入托儿童、低保和新生儿)2011年下半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2011年底办理其他人员续保工作时将上述人员2012年下半年的保费,即全年的一半金额一并收取,与2011年收取的2012年上半年保费合计为2012年全年保费,过渡到一个自然年度,享受正常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普通老年居民180元,普通成年居民230元,普通未成年居民40元,低保边缘户和一、二级残疾成年居民50元,低保边缘户和一、二级残疾未成年居民10元。由于此次2011年底办理其他人员续保工作时将上述人员2012年下半年的保费,即全年的一半金额一并收取,所以2011年年底上述续保人员只需按缴费标准的一半进行缴纳,享受待遇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参加居民医保的普通居民成年和老年人住院,按三、二、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700元、400元和2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70%、75%、80%。每人每年最高能报销6万元。同时,参保居民也可享受门诊相关费用可以报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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