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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2012年医保报销比例最高达90%

2017-03-09 08:00:01 无忧保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今年大幅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规医疗费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 据了解,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由原来的8%调整到10%,其中个人缴费2%不变,单位缴费增长了2%。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按医院级别分为一级200元、二级400元、三级和转外500元、第二次以上住院起付线标准降低100元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转外医疗机构1000元、第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合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分段计算、累计支付”调整为按1、2、3级和转外医疗机构分别按90%、80%、75%、75%报销。年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由原来的4万、5万、7万、9万调整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确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均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8%核定,由个人缴费。 另悉,医保等待期也做了调整,除用人单位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外,其他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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