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新生儿可享医保待遇


为确保“新生儿”能够及时参保,近日,济宁市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济宁市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政策,较好地保障了新生儿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文件规定,父母至少一方具有济宁市城镇户籍且至少一方已参加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出生未满三个月的婴儿(新生儿)与28周以上的胎儿(准新生儿)均可参保。1—1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年12月31日止;1—9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准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年12月31日止,而10—1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准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次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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