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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镇“新生儿”可参加医疗保险

2017-03-13 08:00:01 无忧保
日前,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济宁市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记者了解到,继2010年起实行新生儿可在出生三个月内参加医保之后,即日起,我市将出生未满三个月的婴儿(新生儿)与28周以上的胎儿(准新生儿)均纳入医保范围。这意味着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落地之日起,就可享受医保待遇。 据了解,父母至少一方具有济宁市城镇户口且至少一方已参加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出生未满三个月的婴儿(新生儿)和28周以上的胎儿(准新生儿)均可参保。新生儿(准新生儿)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儿(准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据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介绍,1至1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年12月31日止;1至9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准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年12月31日止,而10至1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准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次年12月31日止。 办理参保手续时,监护人持母亲(父亲)户口簿、医保证等相关证件到新生儿户籍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未办理户籍的,可到母亲(父亲)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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