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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制定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2017-03-13 08:00:01 无忧保
记者昨天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根据《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市日前制定了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具体包括: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以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作及时参保;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后,在3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作及时参保;参保居民按各类政策规定享受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范围内报支比例合并最高不得超过100%;市区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的衔接之规定,同样适用于六县(市、区)范围内转移的参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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