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宁波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待遇将调整


从6月1日起,在浙江宁波务工的外来人员医保待遇将有较大的调整,2008年1月实施的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不再执行,宁波市医保中心就有关政策作了解读。
五方面作调整,为外来工建立个人账户资金
以宁波市区为例,外来务工人员医保在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计入、门诊医疗待遇、历年账户使用、缴费年限计算等五方面均有调整。
以上年宁波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5.5%,2013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9.1元;个人缴纳1%,2013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7元,由单位在个人工资中代扣;以上年宁波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门诊医疗费;历年账户资金用途与职工基本医保办法一致,可用于住院大病时抵扣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也可用于门诊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年限按2:1折算为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门诊就医购药
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人员,其医保个人账户的月划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2013年度水平为每月38.2元,从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一次性预划入11个月,计420.2元。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门诊就医购药。2014年4月底,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未用完的,可以转为历年个人账户资金。
历年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用途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即可用于抵扣住院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费用,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中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乙类药、乙类服务项目和转外就医的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部分自费药、自费医疗服务项目个人支付费用等,还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使用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疫苗、乙肝疫苗的费用,以及本人按月缴纳的1%医疗保险费的年底结转,具体采用先缴费,次年再从历年账户余额中转出的办法。
此外,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人员,可以用个人账户资金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如果历年账户资金有余额,个人承担部分可用历年账户资金抵扣;还可以到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每次购买总额不超过100元。需要提醒的是,在医院就医或药店购药时,应出示本人的《医保证历本》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回老家看病
本地无亲属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申请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委托的经办人应持医保证历本、本人申请报告(需经用人单位证明原籍地所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和住院治疗意见等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确定原籍地一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作为本人回原籍地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在我市统筹地区就医同等待遇,其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的医保卡(社保卡)结算功能同时冻结。
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在原籍地医院的医疗费结算票据出具的6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零星报销。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3条和95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尚有一定差异,外来务工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