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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精神病单病种医保结算新标准

2017-03-13 08:00:01 无忧保
为切实减轻参保精神病人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医疗费用增长水平和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我市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精神病住院费用单病种结算标准,为使广大群众了解政策主要内容,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精神病单病种结算 参保人员因精神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日包干结算方式,即:参保人员到不同等级的医院就医,按不同级别医院的日包干费用标准(统筹基金支付),再根据规定的该医院患者个人自付比例(4%—10%之间),每天支付固定标准的费用,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二、结算标准的调整 1、参保人员精神病住院费用按床日包干结算标准为:一级医院从46元/日调整为62元/日、二级医院从57元调整为76元/日、三级医院从95元/日调整为125元/日、医大附属医院从130元/日调整为169元/日。其中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本部的标准按医大附属医院执行。 2、参保人员请假期间药物费用从13元/日·人调整为18元/日·人。 3、参保人员单次住院每人首月增加费用从500元调整为700元(住院天数≥20天,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超过1400元)。 三、适用范围。 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收城镇职工医保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均实现单病种管理,并按以上标准结算。

标签:   医保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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