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调整社会保险部分项目支付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合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实际情况,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对《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11年版)》(以下简称《三大目录》)社会保险部分项目支付规定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部分自费药品的报销比例,原为25%和45%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下调为20%和40%。
二、修订《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用材料目录》中部分材料名称:第160号“心脏起搏器(CRT/CRTD/ICD/DDDR)”修订为“心脏起搏器(CRTP/ DDDR/ DDD/ VVI/ VDDR/ SSIR/ SSI)”,第162号“植入式心脏除颤器”修订为“植入式心脏除颤器(CRTD/ICD)”。
三、提高“PTCA球囊扩张导管”等9种医用材料(见附件1)的最高报销限价。
四、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的报销比例,原自付比例30%下调为20%。
五、将部分精神病治疗项目(见附件2)纳入社会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付比例为0,仅限于精神病医院和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使用。
六、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仍按《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11年版)>的通知》(东社保〔201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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