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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保支付限额提至18万

2017-03-14 08:00:02 无忧保
从扬州市社保中心获悉,2013年度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正式启动,即日起至6月10日集中申报。凡具有市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暂不包括江都区)、无用人单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居民,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首次参保 6月10日前到社区申报 如果您是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特困居民、学龄前儿童,社保中心提醒,参保人员于6月1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困居民需提供特困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一英寸免冠彩色照片(16周岁以下不需要提供照片,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登记表,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信息录入数据库。参保居民于6月2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 缴费一个月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障卡。缴费到账的参保居民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一周岁以内婴儿)参加居民医保,不受登记申报缴费期限制,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属社区登记申报。缴费到账后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续保人员 6月20日前直接缴费 如果您之前就已经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今年续保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学龄前儿童,于6月2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 至于特困居民,每年市社保中心信息系统将“特困人员花名册”(市民政、总工会和残联提供)和居民医保数据库中“特困居民参保名单”进行比对。仍属于特困对象的“特困居民”可以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再属于特困对象的“特困居民”变更为相应的参保身份,变更身份后的居民于6月2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 凡在规定时间缴费到账的参保居民于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7月1日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调 今年居民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随着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的适当提高,7月1日起,居民医保享受的待遇也进行了上调,包括普通门诊、住院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鼓励参保人员连续参保,从2013年起,居民连续参保第三年起,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增加的限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中断参保即取消增加的限额,重新计算。 普通门诊统筹 100元-500元可按50%院端刷卡结算 新标准指出,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持医保卡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一个年度内100元-500元之间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在院端刷卡结算。 例如,参保居民陈某在其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第一次发生200元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医保统筹给予报销50元,即(规定范围内费用200元-起付线100元)×50%,一个年度内的范围内费用封顶线500元,规定范围内报销的费用在院端就可以刷卡结算。 特殊病种门诊 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累加计算 倘若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须放化疗、肾移植及血透三种重大疾病,持医院开具的申请表、原始病史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申请特殊门诊病种手续。 符合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参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报销。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实行累加计算。 住院医疗费用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8万元 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一样,居民医保参保居民住院为持医保卡到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刷卡结算。 据悉,按照新标准,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10万元)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政府举办的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5%。 一级、二级、三级和转外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00元、600元和800元,参保学生儿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从2013年起,居民连续参保第三年起,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增加的限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最新市外定点医院公布 异地就医 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院确因条件所限,参保人员还可以申请异地就医。昨天市社保中心发布了最新的市外定点医院,具体包括: 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口腔医院、南京军区总院、解放军第八一医院、鼓楼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眼科医院、南京市同仁医院、苏州血液病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上海市:长海医院、长征医院、中山医院、仁济医院、肿瘤医院、瑞金医院、华山医院、胸科医院、东方肝胆医院、第一人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第九人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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