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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慢病患者可按季度使用支付限额

2017-03-15 08:00:01 无忧保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定慢性病(简称特慢病)的患者到医院看病,可按季度使用支付限额了。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4月1日起,纳入医保统筹范围的23种特慢病将按病种实行季度支付限额管理。 据了解,4月之前我市特慢病门诊实行月起付标准和月支付限额管理,每个病种每月起付标准为30元,各病种月支付限额标准不等。支付限额当月有效,当月不得突破。以高血压病(II级以上)为例,月支付限额为150元。如果特慢患者当月费用超出150元,就不能再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待遇了。 而实行季度支付限额管理后,将给患者带来便利。同样以高血压病(II级以上)为例,患者只要在季度内,费用不超过支付限额最高450元就可以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待遇。 实行季度支付限额管理后,特慢病门诊调整为季度支付限额和季度起付标准管理,即按每季度3个月的月支付限额和3个月的月起付标准相加合并使用。按照相关规定,符合特慢病有关规定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季度)以上支付限额(季度)以下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如季度支付限额为450元,扣除季度起付标准90元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为(450-90)×80%=288元,个人自付部分为(450-90)×20%=72元。 特别提醒患者注意的是,特慢病季度支付限额在当季内有效,不得突破,如有结余,不得累加计算和转下季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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