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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新生婴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2017-03-15 08:00:01 无忧保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具有周口市城镇户籍、父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60日内在其母亲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市人社局医保科负责人介绍,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为新生婴儿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医保卡。新生婴儿的个人缴费标准与学生、儿童和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相同,每人每年20元。 该负责人介绍,新生婴儿补缴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仍应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安排,每年下半年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续保并缴纳次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生婴儿按照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足额补缴当年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婴儿参保当年的财政补助资金,按当年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目前,我市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请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抓紧前去办理。”该负责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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