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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规定知识

2017-03-15 08:00:01 无忧保
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2、本市在校学生 3、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4、异地户籍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二、缴费标准: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2、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30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 4、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参保缴费时间:每年的7——10月份。 四、居民医保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报销比例为85%;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80%;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0%;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60%。 2、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连续缴费满5年后,最高支付限额为110000元。 3、门诊规定病种 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脑瘫、血友病、高血压Ⅱ期、慢性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Ⅱ级心衰、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 报销比例: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透析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其他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 4、门诊统筹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日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30元,只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2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20%。 5、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凭新生儿户口原件、复印件通过所在社区随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全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生育住院医疗保险 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 平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剖腹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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