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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在签约定点机构就医 按50%标准补助

2017-03-15 08:00:01 无忧保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4月1日起,市区2013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将调整。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最新证实,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费用限额,将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按规定,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费,1000元以内可享受50%的补助。 吴中区、相城区社保与市区并轨后,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政策有了较大调整。按规定,原先门诊医费6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50%。非就业类居民(老年居民、失业人员)须选定一家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签约手续,并在签约的社区医疗机构首诊。在非签约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签约社区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报销手续。记者了解到,4月1日起,门诊医费补助限额提高到1000元,非就业类居民办理门诊签约手续,但到非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用办理转诊手续,仅在补助比例上有差别。 为鼓励居民门诊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费,1000元以内按标准补助。具体为,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50%标准予以补助;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0%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参保学生不需签约,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费,1000元以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50%标准补助。 根据新政,2014年度中小学生和少儿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100元提高至150元,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80元提高至100元。对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两部分组成。2008年施行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少儿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人·年,财政补贴100元/人·年。他表示,适当提高参保学生少儿个人筹资标准,可保证居民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和良性发展,为今后进一步提高参保待遇打好基础。该项政策将在中小学生、少儿和大学生缴纳2014年度个人居民医保费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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