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今起可申请联网


即日起至4月12日,2012年底前已取得省本级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资格,但未经联网确认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省医保中心提出联网确认申请。
其中,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已取得省本级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内不得陈列、经营保健品及食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等非医药类商品”等一系列条件。申请省本级医保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同样应具备“已取得省本级医保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等一系列相应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对承担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参照相应等级医疗机构标准,从有利于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将优先联网确认为定点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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