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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将7种特殊疾病纳入门诊补助病种范围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解决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负担重的问题,近日,按照市人社局文件要求,平川区将原发性高血压Ⅲ级等7种特殊疾病纳入门诊补助病种范围。
新纳入7种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包括:原发性高血压Ⅲ级以上(并伴有心、脑、肾病发之一者)、肺源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Ⅲ级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肢体功能障碍、关节变畸)、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参保人员患有以上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一年以上,可审核医院申请,经审核医院检查确诊制定用药计划后,由区人社局核发《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门诊统筹的规定予以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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