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知识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一、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凡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
二、所需材料目录(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属证件类的验原件交复印件)
(一)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零售药店情况简介;
(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零售药店医师、药师处方签字备案表;
(六)零售药店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资料,自有场所应当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所提供至少2年期的租赁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零售药店员工花名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资料;
(八)零售药师以上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及学历材料、营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九)《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营业执照》;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零售药店内部管理制度及结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管理制度;
(十一)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桂劳社发[2005]80号)的分类、编号排列的药品经营品种、价格、产地、商品名的清单及上一年度药店业务收支情况。
三、行政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每月审批一次。1—10日为申报递交材料时间,11日以后为实地调查、审核材料时间,月底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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