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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严格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门槛

2017-03-16 08:00:02 无忧保
从今年起,贵阳市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资格,须达到营运一年以上,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在3年以上的基本条件。3月5日,记者从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严格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门槛。 分设机构不可共享定点资格 据介绍,从今年起,贵阳市人社部门将按参保人数与定点医疗机构4500:1的比例,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定点资格的范围限定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按规定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管理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筑医疗机构。 按照规定,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不能与其分设机构或协作机构共用,分设机构或协作机构须独立申请定点资格;多家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同一法人的,每次只能申请1家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暂行办法》还规定,各类性病医疗机构及以性病、整形美容、不孕不育为主要服务项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申报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场所须能使用3年以上 《暂行办法》还对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营运时间、场地面积、场所的使用时间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规定,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正式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1年以上(含1年,以申请时为准);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须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场地使用面积可适当降低;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须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住院床位数及人员配备需通过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评审要求;申请单纯门诊定点资格的,上年度门诊服务数量须达到日均20人次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的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必须在3年以上。 考核不满60分将被取消资格 根据《暂行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只要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都将被取消定点资格,其违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度评估考核中不满60分及连续两年70分以下;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满仍不合格;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按有关规定未通过登记机关校验;定点机构不愿继续承担对参保患者的医疗服务或不按医疗服务协议条款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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