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献血保险制度 自体输血纳入医保


记者从县有关部门获悉,3月1日起,我县将实行新的《宁波市献血条例》。据介绍,1996年出台的《宁波市献血条例》曾在1999年修订过一次。这次新的条例与之前的相比,在具体内容上做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完善。
建立献血者激励机制
为了调动市民献血的积极性,同时也为了让献血者真正感受到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新实行的《宁波市献血条例》对献血者建立激励和人文关爱的机制。
新修订的《宁波市献血条例》规定,建立献血保险制度,让献血者消除后顾之忧,同时要求血站和献血者所在单位对献血者给予人文关爱;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宁波市为献血者建立保险制度和患者自体输血费用纳入医保的规定,在全国各城市中走在了最前面。
同时,还规定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上享受比省有关规定更优厚的待遇。如省里规定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配偶和直系亲属五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新的《宁波市献血条例》规定,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自公民最近一次献血之日起十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十日后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直系亲属由原先的子女、配偶和父母,增加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此外,对献血较多和对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多次献血者年龄可放宽
老的《宁波市献血条例》规定,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而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在献血的年龄要求上,新的《宁波市献血条例》作了与国家最新标准同样的规定。
献血纳入精神文明考核
随着医疗机构规模的扩大和医疗床位的大幅增加,医疗临床用血量也在逐年上升。近年来,因为采血供血不足,医疗临床用血紧张的状况时有发生。因此,加大对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动员更多的适龄健康公民志愿参加献血,是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关键所在。
新实行的《宁波市献血条例》设立了一个章节对献血宣传和动员作了规定。如规定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等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的责任、职责;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该参与和推动献血工作;规定市和县(市)区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到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体系,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推动献血公益事业发展;把动员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作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一项义务加以规定;规定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献血志愿者组织,在血库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志愿者献血,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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