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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居民医保支付标准再提高 8居民2次报销达20万

2017-03-17 08:00:02 无忧保
9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次待遇申报工作自去年12月1日申报以来,已有9人申报并获批,其中8人的两次报销金额达到20万,实际报销比例达75%,个别居民实际报销比例达80%。 标准由不超15万提至不超20万 2008年起,海口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视情况对当年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封顶线的参保居民进行二次待遇支付。今年,我市再次提高二次待遇支付标准,从当年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与二次待遇支付金额合计不超15万提高到不超20万。 按照规定,参保城镇居民在去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大中专学生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因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经审核后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总和,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费用,剩余医疗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二次待遇支付范围。进入统筹基金二次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80%比例支付,当年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与二次待遇支付金额合计不超20万元。当年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与二次待遇支付金额之和达不到当年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总额50%的,按50%比例给予支付,不受二次待遇支付封顶线20万元限制。 条件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达10万 根据规定,申请人必须是2011年度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12年正常享受待遇的城镇居民或在校大中专学生。其中,城镇居民在去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不含普通门诊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达10万元的;大中专学生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不含普通门诊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达10万元的才可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或亲属)可持《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向2011年参保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待遇支付申报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受理申请后,核实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情况作出初步意见,送交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作出意见,再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核。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居民医保科复核确认二次待遇支付数额,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导批准后,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二次待遇支付。 时间申请人须下月28日前办理 市社保局居民医保科负责人表示,海口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次待遇申报从去年12月1日开始,共30多人符合条件。截至目前,已有9人申报并获批,款项将于近日拨付,其中8人两次报销合计金额达20万,实际报销比例达75%,甚至个别实际报销比例达80%。据介绍,二次待遇支付最大好处是,既能保证基金不透支、没风险,同时对于治疗费用很高、承受起来有困难的家庭来说,经二次待遇支付后基本能承受。 9日,市社保局发出提醒,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2月28日前来办理,逾期不再受理,患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家庭可向社保部门咨询二次待遇支付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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