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报销比例


广州医保报销比例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从2015年1月1日起,广州准备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将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过渡期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如下:
(一)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及老年居民在2014年8月31日前缴费的,从2014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14年9月1日后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在2014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从2014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三)过渡期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按2013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的规定标准执行。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保保障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一)支付比例:
1.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支付50%;
2.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支付70%。
(二)支付限额:
1.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医保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2万元。
2.大病医保实施后,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以上、不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3万元。参保人连续参保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6万元。连续参保首年计算时间为2015年。
广州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职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600元;
(二)退休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120元;
(三)参保人员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员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职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
(二)退休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6%。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就医发生的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具体病种和项目范围、准入标准、支付标准及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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