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关于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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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下浮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是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8号)文件精神。
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对象是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并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其中上述企业中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化工等3个行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采矿、水泥、造纸等3个行业的企业及淘汰类企业,不列入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实施范围。享受政策企业的行业分类,按照参保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问: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次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包括应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属月份为2016年8月1个月额度的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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