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医保新政策:2017年度宝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医疗保险政策


宝鸡医保新政策:2017年度宝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从2017年1月1日起,宝鸡市将全面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宝鸡市的“城里人”和“农村人”将纳入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就医报销不再有差别。
逐步统一城乡报销模式
据了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包括具有本市区域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时间至2016年12月31日结束。值得一提的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三无”人员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模式将逐步统一为:住院报销+门诊报销(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大病医疗保险报付(按全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大病保险报付封顶线
每人每年30万元
参保患者在市域内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90%报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78%报销;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2%报销。
参保患者在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线为18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纳入报销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报销;参保患者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一律不予报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除外)。此外还对18周岁以下、因伤住院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疾病的参保患者住院报销有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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