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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宜春市将试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政策

2017-04-08 08:00:02 无忧保
  明年起宜春市将试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0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宜春市将试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   《办法》明确了参保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人员:具有宜春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非本地户籍人员在该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宜春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宜春中心城区市以上(含市直)单位管理的大、中、小学学生、各类职业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到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其他居民集中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办法》同时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时限   《办法》明确了缴费时限,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时间。在外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应超过次年的2月28日。存在特殊情况(流动人员子女、新生儿、退伍军人、大学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的城乡居民可在非缴费期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金额   《办法》明确了缴费金额,在中央或省新文件下达之前,2017年度,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先按照每人570元的标准执行,其中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个人缴费150元。城乡居民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补缴2017年度之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超过年度参保缴费期不予办理规定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医保,中断参保后续保的,需从2017年开始补缴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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