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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待遇“全接轨”-医疗保险查询

2017-04-13 08:00:02 无忧保
  2016年4月起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待遇“全接轨”。小徐是一名来沪工作的农村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7月以来单位一直根据本市相关规定,为小徐缴纳本市“三险”。2015年9月小徐在工作期间突然神志不清和身体抽搐,经同事送医就诊后被确诊为“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在家人和朋友的悉心照料下,小徐的病情日渐好转,渐渐回到了工作岗位,但医生仍然叮嘱其应当继续进行后续治疗。小徐得知“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属于本市门诊大病医疗中的精神病治疗病种,但在其就诊时却被告知,缴纳“三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当时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近日,小徐又听说本市自2016年4月起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有了新的变化,“三险”缴费经过五年的过渡,将实现全部“五险”参保,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待遇也将“全接轨”。这就意味着,小徐也能享受到门诊大病的医保待遇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笔者借本文为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新政策。   一、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待遇“全接轨”。   2016年3月31日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17号)。通知中指出:“(一)2016年3月按规定正享受当月外来从业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自2016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2016年3月新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自2016年4月15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也就意味着,原持续参保的“三险”人员暂时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的,自2016年4月起缴纳“五险”,就可以享受到这些待遇。但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3月份新入职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给予了照顾性政策,经过“等待期”至4月15日后,也可以享受全接轨的医保待遇。   二、外来非城镇户籍新增医保待遇包含内容。   1、门诊大病治疗项目。在本文前述的案例中小徐所涉及的即为此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此项目包括了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重症尿毒症血透、腹透治疗及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2、家庭病床医疗待遇。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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