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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2017-03-20 13:40:3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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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从市社保中心获悉,市区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将于4月1日起全面启动,集中登记缴费期与往年一致,为2017年4月1日—6月20日,参保缴费流程及缴费标准与上年度一致。

  今年缴费标准仍然按照老年居民个人缴300元、一般居民个人缴400元、少儿及新生儿个人缴80元的标准执行。持有有效的《扬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1级或2级)以及《特困职工证》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但须在首次参保时或由缴费人员身份转变为个人不缴费的特困居民身份时,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属社区登记或变更,经区经办机构确认;续保的由区经办机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名单逐年比对提交。

  新申请参保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6周岁以下不需要提供),前往户籍所属社区办理申请、登记,经区级经办机构确认后,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往就近的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纳保费。在此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可由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和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所属社区办理当年度及新年度居民医保申请、登记手续。已参保居民(续保人员)直接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前往就近的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纳保费。

  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参保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于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集中登记缴费期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当年度及新年度居民医保申请、登记并两年度均缴费到账的,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后,因户籍新增、户籍新迁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均可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及缴费流程参照新参保居民执行。错过集中登记缴费时间而补缴的续保人员从补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因断保办理补缴续保手续的有效时间为当期医保结算年度起始时间起半年内);其余人员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

  市社保中心提醒广大居民,按期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切勿因错过集中登记缴费时间而影响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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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保参保缴费城镇医保缴费居民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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