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疗保险的大病保险和大病救助规定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热点释疑——大病保险和大病救助
大病保险:城乡不分病种 按费用保障
《办法》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超限保障和大额保障。
超限保障,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70%报销。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大额保障,对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个人范围内负担费用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比原来提高了5个百分点;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6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50%报销。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更低,报销比例更高。
大病救助:新农合参保人享受特药特材救助
《办法》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不分城乡差别,实行职工和居民同一待遇。主要有特药特材救助和大额救助两个方面的保障内容。
特药特材救助,经谈判降价,自2012年7月起,我市已有8种药品、1种耗材纳入特药特材救助。城乡全体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用统一按70%报销。
大额救助,是我市特有的一项民生保障项目,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范围外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城乡全体参保人统一按60%报销。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特别对广大原新农合参保人,能够普遍享受到原来没有的特药特材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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