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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将对部分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2017-06-30 16:33:29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政策早报:

  为切实减轻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并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南通市市本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通人社规〔2015〕14号)文件精神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等工作要求,经研究,我市将调整部分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血友病患者,诊断为重型血友病且专项门诊医疗费用确需超出限额的,在规定的确诊医疗机构经治医学专家确定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调整为6万元。调整后的限额,备案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如确需保持此限额的,须按规定重新备案。

  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患者,其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限额调整为5万元;有条件的县(市)可调整至6万元;限额内报支比例调整为70%。

  三、该项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限额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通州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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