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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绵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简介

2017-07-15 08:00:02 无忧保

  最近,有绵阳的小伙伴提问小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相信不少小伙伴对于医疗保险已经非常熟悉,大家知道绵阳市的医疗保险现在有什么政策出台吗?关于绵阳医疗保险政策这个问题对此,小编整理了最新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部分内容)

  参保登记:第3条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市直属和中央、省驻绵阳城区用人单位及职工,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县市区、园区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在本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个体参保人员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4条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包含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主要内容的《绵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开户银行许可证;

  (5)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主要内容的《参保单位员工花名册》。

  第5条个体参保人员持《绵阳市个体人员新参保(续保)登记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6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资料,符合规定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7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发生《绵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绵阳市个体新参保(续保)登记表》所载内容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第8条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终止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9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满1年后,每年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缴费

  第10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

  (1)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计算的利息;

  (4)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计算的滞纳金;

  (5)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因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缴纳的一次性趸缴费用;

  (6)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的,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上年市平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市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以伤残津贴和上上年市平工资中数额较高项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执行,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确定。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持下列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参保人员、工资和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

  (1)社保登记证;

  (2)《参保单位人员增加申报表》。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首次申报参保人员和工资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未及时申报的,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最低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因谎报、瞒报致使缴费工资低于职工实际工资或者无法确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严格处理。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人员信息变化的,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及工资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进行核定,每月20日前制定当月基金征缴计划。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于每月基金征缴计划下达后至次月征缴计划下达前凭基金征缴计划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当月单位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足额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为欠费。

  第十七条个体参保人员未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前,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连续支付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大中专学生毕业当年以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之日起6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计入。

  第十九条单位职工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当年以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条个体参保人员首次参保和中断参保后续保的,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在本市缴费之日起,满 12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计入。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当年在本市重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持《绵阳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退款审核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经审核后退还多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扣减已划入的相应数额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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