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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调整大额医疗保险制度

2017-07-16 08:00:03 无忧保

  【无忧保导读】大额医疗保险一直以来是重大疾病患者的福音,能够帮助众多家庭节省看病医疗费用,为许多家庭带来了希望,呼和浩特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相关政策,记者9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呼和浩特市日前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调整了2012年旧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据了解,此次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和标准,将《实施办法》原第三条的内容完善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0元。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元。此次调整还进一步明确补充保险的保大病原则,将《实施办法》原第六条改为:人保健康公司本着“提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结算”的原则,结算参保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明确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实施办法》原第七条改为: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和甲类特殊慢性病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须持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和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应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的,由人保健康公司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经备案后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符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由人保健康公司与参保人员结算。修改完善补充保险赔付标准,使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进一步提高,《实施办法》原第八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5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个人负担医疗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赔付比例为50%;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8万元至19万元(含19万元)的个人负担医疗费和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支付超过19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赔付比例为95%;提高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最高赔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为15万元。


  今年呼和浩特市各项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提高


  近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城乡社会救助办公室了解到,为了加大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力度,与国家、自治区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相衔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2017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我市2017年各项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进一步提高。


  据介绍,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去年的市四区每人每月565元、旗县每人每月515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374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00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8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72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760元;城镇“三无”供养标准暂不调整,保持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6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200元。


  大额医疗保险对我们国内的众多贫困家庭是重大的福音,此次进行大额医疗保险的调整也是对各项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今年首次明确,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1066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92元。提高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标签: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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