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7日15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提高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作的有关情况。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取得合 2007年12月27日15时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提高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作的有关情况。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 [网友 会更美好]邱司长,您好!请介绍什么是最低工资制度?为什么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对老百姓有什么实在的意义?
[邱小平]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的这样一个制度。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非凡是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之一,目的是通过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直接干预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这项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最早是1894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这项制度。我们国家是从1993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到现在这项制度已经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行了。
建立这项制度对于职工来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能够使他们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合理地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通过逐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好处,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通过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也有利于改善工资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07年底前已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养老金调整
[网友]哪些人可以享受到这次养老金调整政策?养老金究竟能涨多少?调整水平是如何确定的?
[尹志远]今年八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05年到2007年三年连续调整的基础上,再从2008年至2010年三年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是三年连续调整的第一年,所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企业退休人员也热切地期盼。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已经下发了《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这次调整对象是2007年底以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这次调整的水平主要是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情况以及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情况,按照当地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的。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月人均增加100元左右。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各地的调整水平会有所差别,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工资增长、养老金增长以及物价增长幅度有所不同,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财政的支持力度也各不相同,所以各地的调整水平会有所不同;二是每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也不完全相同,各地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候将与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年龄挂钩,所以由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他们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数额也会有所不同。 从2004年开始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频率明显加快 [网友]近年来全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整体情况如何?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不是有所不同呢?
[邱小平]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这主要考虑到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很大。我们国家从1994年开始,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到2003年底,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近四次。为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低收入劳动者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2004年初,劳动保障部颁布了新的《最低工资规定》,这个规定中明确了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这样,从2004年开始,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频率明显加快,2004、2005、2006这三年,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平均调整了1.9次,可见调整频率明显加快。
今年初,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这项任务我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对各地做出了部署,要求各地近两年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过一次调整的地区,以及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的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原则上2007年年底前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应该说今年以来各地都按照这个要求积极地开展相关工作,到年底基本上都能够完成这项调整任务。
各地在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的具体做法包括:首先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组织提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报政府批准、发布。在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的时候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当地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就业状况等因素。
各地在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是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考虑了单位应该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同时适当考虑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等方面与全日制工作人员之间的差异。
仅靠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不能完全解决工资合理分配问题
[网友 网上说法]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是怎样的初衷,是否适用效益型企业?假如适用效益企业,岂不成了企业压缩劳动成本的借口?
[邱小平]关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初衷,首先要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是要受市场的调节的,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分配主体,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分配。但是政府有必要用“有形”的手对市场进行干预,来矫正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失灵的地方。就像美国有一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中讲到的“市场不能决定人的生存与死亡”,这就充分说明了不能满足劳动者基本生存的低工资绝不能任由市场供求自由决定,政府必须进行干预。这就是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p#分页标题#e#
但是最低工资不是一个企业的工资支付标准,它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的法定下限。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说在劳动力市场上拿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只应是少数,主要是那些从事简单劳动、在低端劳动力市场的一些劳动者,当然也包括一些经营状况困难的企业的职工,可能因为企业工资支付能力弱,其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能会接近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作为一个效益正常或者很好的用人单位,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话我想这是不合理的。后面要讲的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也涉及这方面的问题。调节职工工资分配不能光靠最低工资制度,还要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保证职工的工资能够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
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对高级职称科技人员等四类人群倾斜
[网友]有哪些人享受到了养老金的倾斜政策?具体是怎么倾斜的呢?
[尹志远]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下发通知的规定,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仍然采取普遍调整和非凡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刚才也讲到了,是所有2007年底以前退休人员都参与的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还要求各地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原工商业者和195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标准。
国家出台这样的政策主要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因为制度和体制改革的原因,形成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科技人员之间、企业不同时期退休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较大。所以,为了缓解这方面的问题,国家提出了对这四方面的人员在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候予以适当倾斜。同时,对这四部分人员倾斜的政策所需要的资金,中心财政将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省份给予专项补助,以落实这一政策。
目前我国大多数省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结余
[主持人]有些网民对资金的保障上也存在一些担心。请问:调整养老金在资金上有没有保证,会不会引起新的拖欠养老金问题?
[尹志远]是的,调整养老金首先要有一个资金保障的问题,假如说没有资金保障,调整养老金水平也会直接受到影响。从目前的情况看,这几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比较好,现在绝大多数省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都有结余,个别省收支有些基金缺口,地方财政也会给予补充支持。这次调整养老金水平,中心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比如辽宁省)等省份给予适当的补助,应该说,这几年国家补助的力度在逐年加大。从资金的保障角度而言,劳财两部的文件中也继续强调,要求各地继续加强基金征缴,调整各级财政支出结构,地方财政加大补助力度,不断提高基金支撑能力,以确保养老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这次在两部的文件中还非凡强调“要求各地积极地筹措资金,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且明确规定“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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