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按照《意见》,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待遇。
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重新界定参保范围
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
据了解,《意见》重新界定了参保范围,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包括:
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
大学生、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等。
一制两档,差别缴费
集中缴费 待遇期限一年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为保证两项制度的平稳衔接与过渡,筹资标准采取“一制两档,差别缴费”的办法,对应设计了两档待遇标准,按省要求,再逐步过渡到一个档次。
2018年,成人居民一档320元,二档210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执行210元标准。大学生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可按大学生标准继续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限为每个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困难人员资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上述人员简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对上述困难人员中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与所在学校各承担50%;成人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统一按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怎么办
成人居民、散居儿童和毕业后两年待业期内大学生,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缴费手续;
大学生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缴费手续。
对参保居民缴费后移居境外、参军、升学(非本地大学)、户籍迁出及死亡等的,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启动后当年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对城乡居民参保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政府其他医疗保障的,其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启动后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对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的,其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中,新生儿和春季新入学大学生仅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补助。
对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医疗保险费已缴至2018年且不足一个年度的,在集中缴费期内按月核定、收缴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缴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集中缴费期内连续缴费的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其医疗保险待遇延续享受至2018年12月31日。
报多少
社区及乡镇卫生院看病报销比例最高达90%
按照保障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同程度的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倾斜,引导和鼓励居民首诊进社区,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达到90%。
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左右设定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18万元,二档16万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执行18万。
对慢性病、常见病门诊治疗纳入门诊支付范围,定点医疗确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0%,报销额度设定为160元、200元、300元档次,报销额度均高于原有两项制度标准。
城镇职工糖尿病等22种特殊慢性病病种同步纳入医保范围
对特殊群体建立弹性的保障机制。
一是将恶性肿瘤、尿毒症等6种大病门诊治疗纳入支付范围,同时提高报销额度。
二是综合原新农合特殊慢性病病种、享受人群及费用支付等情况,拟将城镇职工糖尿病等22种特殊慢性病病种同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
三是将大学生和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四是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在个人缴费、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待遇方面继续予以政策倾斜。
五是结合原制度生育待遇标准,将育龄妇女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医疗费报销比例在50%至70%
筹资标准按规定为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结合近三年大病保险支付情况,确定2018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35元。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确定起付标准为1.4万元。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分段设定、逐段递增,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报销比例确定在50%至70%,年度报销额度上不封顶,进一步提高了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
大病保险支付标准按照医疗费用分段设定、逐段递增原则确定。
一档缴费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0-5万元(含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50%,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55%,10-15万元(含1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0%,15-20万元(含2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2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二档缴费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按一档缴费标准执行。
困难人员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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