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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最新消息

2017-09-17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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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201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调整最新消息

  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完善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推动医疗保障更加公平、医疗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参保范围包括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意见》明确,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及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地户籍城乡居民,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级为单位统一筹资方式、待遇政策、基金管理、服务监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

  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集保险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集,统筹地区内统一筹资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缴费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10月至次年2月为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各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集中缴费期限。原则上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原则上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对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按规定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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