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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乌兰察布盟出台城乡居民医保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为构建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乌兰察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暂行办法》”)和《乌兰察布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重特大疾病医保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暂行办法》共八章38条,凡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参保,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交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中的成人每人缴纳210元、农村牧区居民中的成人每人缴纳170元、城乡居民中的学生、儿童每人缴纳12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最终实际报销比例不得超过95%。
《重特大疾病医保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重特大疾病保障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和待遇给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商业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政府设立的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共同组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内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给予报销。
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仍按年人均15元的标准筹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以户籍常住人口为基数,市级财政按人均4元,旗县财政按人均8元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筹集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每年人均65元的标准筹集,市级财政承担30%,旗县市区财政承担70%。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总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30万元,白血病儿童患者年度内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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