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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以来,上海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已逐步形成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为主的制度框架,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逐年提高、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2015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基本保险+职业年金”的制度模式,实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账积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实现有效衔接。实现城乡户籍职工一体化参保。2014年,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6年,合并实施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外来从业人员通过五年过渡全面纳入职工社会保险,实现了制度规则一致。停止执行“镇保”制度,从2017年4月1日起将“镇保”纳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另外上海还在全国率先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徐汇、普陀、金山三个区先行开展探索。
除此之外,上海还持续减轻负担,社会保险费率实现“两降”,累计降低5个百分点。另外上海建立了制度化调整机制。每年1月、4月和7月,分别调整各类人员养老金,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与收入有关的待遇,以及部分群体民生保障待遇。完善了待遇确定办法。配合二孩政策,修订了产假期限,调整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办法,提高了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形成了“职保”养老金“普加+倾斜加”的调整机制。建立了城乡居保一次性节日补助机制,提高了各类保障待遇水平。
上海就医负担逐年减轻。通过调整了职工医保门急诊支付办法,优化了个人账户使用办法,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从2012年的28万元提高到2016年的42万元。居民医保个人自负水平从37%降低为33%,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55%。规范了上海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试行将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肿瘤分子靶向药物纳入医保结算,切实减轻大病重病群众药费负担。
推行综合施策,上海社保基金征缴监管也得到进一步加强,保持了较高的基金征缴率。采取责令整改、通知银行查账划拨、移送行政处罚等强制征收措施,对欠费单位实施动态分析和分类管理,形成了综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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