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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居民医保并轨 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
昨日小编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于近日发布。我省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各地具体政策将陆续出台,今年若9月参保,明年可开始享受待遇。
省人社厅医疗与生育保险处负责人介绍,去年5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方案。此外,还制定了省级统一的医保目录,完成了卫计和人社系统机构整合。不过,除试点地区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制度仍在分开执行。
《意见》出台后,今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再无身份上的“二元分划”,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统一成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模式大致可参考鄂州市试点,”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参保档次,按档享受相应待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其具体比例由各地制定。”
“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是指,今后不论城乡居民,每档的筹资标准是统一的,按档次享受的待遇是统一的。在当地同一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享受平等的医疗报销政策。统一由人社系统经办,使用同一个信息系统。
过去,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征收,城镇医保由税务系统征收。今后,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
《意见》明确,我省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城乡医保的,新生儿可免缴当年参保费用,便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则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6类特困群体,参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未成年人等其他特困人员的资助办法由各市州县具体制定。
今年,我省人社系统将以“湖北社保共享计划”为重点,提升群众获得感。除整合城乡医保外,还要加强医保管理服务。争取上半年实现跨省异地安置和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所有符合转诊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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