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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特殊困难救助?苏州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如何? 昨天,苏州市总工会发布《苏州市工会会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暂行)》,即日起,苏州市区(含市本级、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在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等情况时,可以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通过核实后可获得由市总工会提供的医疗、意外及家财损失救助。
哪些人可以申请特殊困难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结算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职工会会员;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下,本人当年度内符合基本医保结算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职工会会员;因各种原因暂未参加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苏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年度内符合基本医保结算范围的医疗费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职工会会员。
2.意外伤害对象:因从事与职业无关的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且无法确认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亡、伤残救助的在职工会会员。
3.家财损失对象:因遭遇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等意外灾害造成目前在苏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包括住宅、租住房、集体宿舍等)家庭财产损失的在职工会会员。
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如何?
据了解,2014年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以后将根据苏州市医保政策确定的年度救助标准和工会经费结余情况适时调整。自负医疗费用5000元至7000元,给付医疗救助金500元;7001元至10000元,给付医疗救助金800元;10001元至20000元,给付医疗救助金1200元;20001元至30000元,给付医疗救助金1800元;30001元至40000元,给付医疗救助金2500元;40001元至50000元,给付医疗救助金5000元;50001元至100000元,给付医疗救助金10000元;100001元以上,给付医疗救助金20000元。
另外,收入在苏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下,如果本人当年度符合基本医保结算范围的自负医疗费达到3000元(含)以上,即时给付一次性医疗救助金3000元,并根据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累计使用情况,如按上述标准救助低于年度救助金额的,按就高原则进行补足。因各种原因暂未参加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当年度内符合基本医保结算范围的医疗费达到20000元(含)
以上的,即时给付一次性医疗救助金3000元。
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救助待遇如何?
如果被认定为意外伤害,总工会将根据意外伤害对象身亡、伤残情况给付一次性救助金:直接身亡的,给付10000元救助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给付6000元救助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给付4000元救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给付2000元救助金;遭遇家财损失的,也将根据受灾损失情况给付2000元至10000元的家财损失救助金。
哪些情况不适用这一《办法》?
《办法》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若是因心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生殖系统等疾病引起的猝死;因自杀、自残造成的伤亡或因违法犯罪、家庭暴力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和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意外伤害等,均不属于《办法》救助范围。另外,意外伤害救助每个自然年度限申领一次;意外伤害救助应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内完成终结鉴定并提出申领,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鉴定的,可申请适当延长时间,逾期未申领的,则不再受理。
“家财损失”指的是工会会员在苏州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包括住宅、租住房、集体宿舍等因遭遇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等,造成房屋主体、大件家电及家具的损失。而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首饰、工艺品等,均不计算在家财损失清单中。另外,因盗窃、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外来务工人员在老家发生的家财损失,都不属于救助范围。申领家财损失救助金时,如果家庭成员均为《办法》所规定的救助对象,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领;每户家庭因同一意外事件限申领一次;家财损失救助每个自然年度限申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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