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从10月1日起,吉林省直各参保单位到省医保局办理业务,取消每月1日~10日征缴期限制,统一个人账户继承、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基本信息变更、停退保等业务经办标准,同时将部分业务推送至网上经办大厅自助办理,逐步取消往返盖章、报销时多次登记等冗余经办环节,让单位经办人及参保人有业务随来随办,通过综合柜员制服务模式实现业务“一站式”办理。
此外,省医保局还提醒,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人员停、退保业务前,须认真核查并结清该人员医疗费用,填报人员停、退保登记单。办理其他事项时,托收单位应在每月18日前办理变更业务。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缴存医保费时必须注明缴费单位编码和缴费月份,规范格式: 201709;补缴款须体现补缴字样,规范格式: 201709补缴。各参保单位要确保在每月23日前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并缴存医保费,若未在规定日期前按征缴通知单应缴合计一笔缴存,因单位原因导致参保单位欠费,影响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10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更加方便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办理业务,近日,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部分省直经办业务的通知》,对部分省直经办业务进行进一步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具体便民措施包括:
1.调整征缴期。取消每月1日~10日征缴期限制,改为在未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之前均可办理当月变更业务。
2.个人账户继承。参保单位经办人在办理死亡退保业务时,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经计算如有余额,在提供原所需材料前提下,同时提供《单位委托授权书》、继承人身份证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直接办理个人账户继承业务,实现一次性办理。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继承审批表》,改为《吉林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继承支付凭证》无需原单位盖章。
3.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单位经办人或参保人在办理医保关系转入业务时,需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可在省医保局网站自行下载)、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合)凭证、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窗口申请医保关系接续;在办理医保关系转出业务时,若个人账户有余额需要转移,可直接办理资金转移业务,实现一次性办理。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终止审批表》,改为《吉林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支付凭证》,无需原单位盖章。
窗口受理转入业务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和转出业务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由省医保局通过EMS统一邮寄,经办人或参保人在办理转移接续业务时将获得相应的运单编号,通过运单编号可自行查询邮寄进度。
4.单位基本信息参保单位经办人在办理单位部分基本信息变更业务时,无需到窗口办理,可在网上经办大厅自助办理。
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可在网上经办大厅单位登录界面查询。
5.人员基本信息参保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人员部分基本信息变更业务时,无需到窗口办理,可在网上经办大厅自助办理。
参保人员可登陆网上经办大厅中个人信息查询界面查询本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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