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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政办〔2016〕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6日
商丘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各县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具体负责市辖区内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医保经办工作,市辖区(梁园区、睢阳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参保登记、医疗费用结算、医保待遇支付、医疗服务管理、基金财务管理等)。
建立和实行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各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各县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第二章 覆盖范围
第五条 统一覆盖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
第七条 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八条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凡在我市辖区内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以及我市辖区内跨县(区)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均可在居住地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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