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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7月1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7日
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四)实行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
(五)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互衔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教体、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地税、经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扶贫、残联、保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医疗保险实时监控、反欺诈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七条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具体参保范围包括:
(一)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院校、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研究生等(以下统称大学生),按本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非本市居民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本规定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动态调整机制。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拨付到位。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十条 实行资助缴费制度。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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