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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有调整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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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医保参保慢性病患者:

你们好!

为了更加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市直医保慢性病报销程序,提高医保基金保障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有关政策的通知》(宣人社秘〔2016〕313号)的文件已下发,根据此文件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将作较大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的地点重新做出了明确:

从2017年1月1日起,慢性病患者实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停止执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统筹基金报销政策。为方便广大慢性病患者,现已确定市直医保门诊慢性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34家,(具体详见附表一)。可供参保职工任意选择。

二、对慢性病年度报销的额度,有了按病种限额的要求。具体内容为:

1、对30种门诊慢性病按三大类别,实行不同的限额报销。(30种门诊慢性病年度统筹报销限额详见附表二)

2、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慢性病年度报销限额按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累加计算。

3、门诊慢性病患者年度慢性病报销统筹支付超过限额后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支付。

4、门诊慢性病实行年度限额的,其个人承担的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及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算在年度限额之内。

三、对慢性病职工如何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和报销也作了规定,具体内容为:

1、市直医保慢性病患者可以持社保卡和慢性病证到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门诊慢性病就医购药。

2、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需由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用医保个人账户或现金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医疗机构结算。

3、对暂时未能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弋矶山医院)患者可先用现金结算后,再凭发票到宣城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四、对慢性病患者因特殊原因需外购药品如何办理,文件也作出了说明: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因缺药等原因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药品的,必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加盖医院医保(或药剂)专用章的门诊慢性病外配处方,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五、有关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的其他相关事项,文件均做了较为详尽说明:

1、确因病情需要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必须办理转院(转诊)备案手续,治疗结束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2、长期驻外和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再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3、慢性病患者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慢性病患者每次购买药品的处方量,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的常用剂量。特殊情况(如探亲等)需要超量用药,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同意。

虽然此次政策调整从长远效果来说,是有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更加规范社保经办程序,最终有利于参保职工的整体利益,因这次政策调整幅度较大,留给大家的过渡时间短,作为经办机构,虽然我们做了一定的工作,但还是难免给广大参保职工带来了不便,在此深表歉意!希望大家能够理解。

谢谢!

宣城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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