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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永新城乡医保政策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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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与补偿模式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费实行定额征缴,其标准为610元/人年(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其中各级财政补助460元/人年,个人缴费150元/人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城乡“低保”、“五保”人员)、民政特困供养人员(享受特困供养救助待遇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参保自缴费由各级财政全额资助。

2017年,我县按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整合建立了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医保政策与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统筹层次人、大病保障机制八个统一”。

参保对象

整合后,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县城乡居民以乡镇(场)为实施主体,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组织辖区内居民以家庭整体(户口簿上的人数)参保并代征代缴个人缴费。任何城乡居民不得既参加农民医保,又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更不得重复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待遇。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可列入参保对象。

筹资时间

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超过参加城乡医保规定截止日期,各乡镇原则上将不再接纳任何城乡居民参加本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特殊情况的,可延迟至次年2月28日。

相关要求

1.2017年开始,我省统一整合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全面推行大病保险制度,同时提高了农村居民个人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筹资难度也随之加大。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把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工作纳入当前的工作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加城乡医保,确保2017年城乡参保筹资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2.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提供城乡居民医保专用票据,并加强票据管理。各乡镇在收取城乡居民参保自缴资金时,对缴纳现金的参保城乡居民一律开具城乡居民医保专用票据。

3.县民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办、县残联要做好城乡“低保”、“五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乡特困残疾成年人的确认和参保资助工作,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到位。

4.2016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必须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漏报、误报参保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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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城乡医保医保政策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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