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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城乡居民: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28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厅字〔2016〕62号)文件精神,我县城乡居民医保2016年已全面整合,“八个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建立,现将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所有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除城镇职工外)。
二、缴费标准: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含大病保险费)。
三、缴费期限:城乡居民须于2016年的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缴纳个人参保费用,逾期不予补缴,未缴参保费用不得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再补缴2017年度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7年参保年度始,均应按年度连续缴费参保;未缴费或中断参保的参保人员,应自2017年参保年度起补缴欠缴期间的个人应缴的参保费用。
五、参保登记: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一个户口本上的所有人员(职工医保人员除外)应全员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六、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凭出生证明等材料,于出生当年年底前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七、参保途径:参保对象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社区进行缴费登记(原已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居民按原渠道参保)。
八、封顶线: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最高限额为35万元。
九、住院补偿报销
1、起付线(元)
医院等级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市外省外就医
起付标准
100
400
600
600
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一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逐次递减100元,但最低不得低于100元。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医保年度的,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住院费用按不同参保年度分别计算。
2、住院报销比例
医院等级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
90%
80%
60%
未通过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相应等级评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应的等级报销比例减少5%。
十、市外转诊转院:因本地医疗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参保人员转本市行政区域外就诊,需本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市外转院证明,并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方可转外就医。转入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的三级医院。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负担8%,再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比例进行报销。因外出务工、探亲、旅游等突发疾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县医疗保险机构报备,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负担10%,再按转市外转院就医规定政策报销。
十一、报销方式: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身份证明材料、医疗卡、户口簿等资料直接在所就医的医疗机构窗口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出院15天内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医保卡、户口簿、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等申报资料回当地指定点报销。
十二、大病保险补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0元,今后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城乡居民咨询电话:0793-5782169
大病保险咨询电话:0793-5789586
横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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