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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这四大变化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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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抚人社字〔2017〕19号)文件精神,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17年2月15日起待遇进行同步调整。

城镇职工2017年医保待遇报销新政为:

1 将城镇医保一档和二档的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6万元和21万元分别提高至50万元和35万元。其中二档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2 享受重特大疾病保险补偿由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提高至上不封顶。

3 一类慢性病增加了地中海贫血,二类慢性病增加了慢性之气管哮喘、血吸虫病等5项,由之前的25项增加到30项。

4 城镇职工使用乙类药品及丙类治疗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从20%下调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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