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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两年来我市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现2014年3月出台的《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试行办法》予以修定,并出台新的《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实施办法》。
据了解,我市于2014年3月出台《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试行办法》。根据《试行办法》第十条“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的规定,该办法适用期已到期。
根据两年来我市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对该《试行办法》予以修定,并出台新的《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实施办法》。
据该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胡科长介绍,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病而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且当年符合全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抢救及临床治疗必需的费用除外)累计达到一定金额的(须扣除民政的医疗救助费用)均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偿。
变化一
适当提高筹资(政府部门支付款部分)标准
一档参保人员由原38元/人/年提高至40元/人/年;
二档、三档、四档参保人员由原18元/人/年提高至20元/人/年。
变化二
适当提高补偿起付线
城镇居民险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调整至60%;
城镇职工险的起付线由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调整至40%。
新《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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