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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对象
凡具有抚州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抚州市办理了居住证的(未在户口所在地参保)外地户籍人员也可参保。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基金利息等组成。筹资标准为570元,其中个人缴费为150元,财政补助为420元。筹资标准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适时调整。城乡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对象、贫困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省政府规定的失业的十四类退役士兵、重度残疾人、在校大学生以及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各级财政全额资助参保。
初次参保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首次参保的凭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属于新生儿的提供出生证明、特殊群体的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等(各提供复印件一份存档)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登记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户籍信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
需注意:同一户口本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医保登记及缴费后,以后年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医疗保险年度及何时享受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缴费期。
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自1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和中断续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当年自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当年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待遇延续到毕业年度的12月底。
存在特殊情况的城乡居民(流动人员子女、新生儿、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期满人员、未中段参保缴费险种间接续等特殊城乡居民)可在非缴费期到所属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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